2008年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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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须向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吗?

  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废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与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向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那么,该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就领不到生活补助费了呢?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指出: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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