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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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怎么办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典型表现,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那么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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